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9月。在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的成立申请报告中,将提供反倾销法律服务作为事务所的专业方向。成立后,一直以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包括贸易救济业务及WTO相关法律事务、国际贸易仲裁和诉讼、海商海事纠纷、国际投资、金融等。1997年被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文明律师事务所。1997年10月受中国新闻纸产业的委托,首次向国家有关调查机关提出对来自美、加、韩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这是中国第一起反倾销申诉案。
1998年11月16日,环中律师事务所秉承“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中国民族产业合法权益”的宗旨,正式成立了反倾销部,专门代理国内产业的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以充分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随着贸易救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环中律师事务所于2001年底将反倾销部扩展成了“贸易救济部”。
一、环中律师事务所贸易救济业务主要业绩
(一)反倾销申诉
1、 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9%-78%不等)。环中律师事务所为国内新闻纸产业在中国第一起反倾销案中取得了辉煌的战绩。
2、 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9月11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到中国关境内的冷轧硅钢片征收6%-62%的反倾销税。
3、 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12月18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分别征收17%-58%的反倾销税。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的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7家公司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条款。
4、 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反倾销调查案(第一起丙烯酸酯反倾销案)
1999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1年6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依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德国向中国出口丙烯酸酯占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1.2%,认为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德国被调查产品的调查。同时决定自2000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5、 中国赖氨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1年6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公告,进口产品有倾销,国内产业无损害,终止调查。
6、 中国聚酯切片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1年8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2月3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做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韩国并进口到中国的聚酯切片征收5%-52%不等的反倾销税。
7、 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1年8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2月3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做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韩国并进口到中国的涤纶短纤维征收2%-48%不等的反倾销税。
8、 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反倾销调查案(第二起丙烯酸酯反倾销案)
2001年10月10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并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尼并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征收2%-49%不等的反倾销税。
9、 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1年12月7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并进口到中国的己内酰胺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6月6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并进口到中国的己内酰胺征收5%-28%不等的反倾销税。
10、中国铜版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2年2月6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芬兰并进口到中国的铜版纸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6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由于自芬兰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占中国同期总进口量不足3%,针对该两国的调查终止,未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进口到中国的铜版纸征收4%-71%不等的反倾销税。
11、中国苯酐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2年3月6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印度、日本和韩国并进口到中国的邻苯二甲酸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31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印度、日本和韩国并进口到中国的邻苯二甲酸酐分别征收4%-66%不等的反倾销税。
12、中国冷轧板卷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2年3月23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俄罗斯、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并进口到中国的冷轧板系列产品(冷轧钢板、冷轧钢卷、冷轧钢带)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9月23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
13、中国TDI(2,4-和2,6-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2年5月22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并进口到中国的TDI产品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11月22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并进口到中国的TDI分别征收3%-49%不等的反倾销税。
14、中国苯酚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2年8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并进口到中国的苯酚产品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并进口到中国的苯酚分别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
15、中国MDI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2年9月20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并进口到中国的MDI产品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11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鉴于申请人企业撤回反倾销调查申请,故调查终止。
16、中国乙醇胺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3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对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
17、中国锦纶6、66长丝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3年10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8月27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初裁,对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0-29%不等的反倾销税。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因所有被调查公司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下,商务部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
18、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2004年11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5月12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被调查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25%-119%不等的反倾销税。
19、中国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案
2008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英文简称“Polyamide-6,6”)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中国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
商务部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2010年3月5日,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被调查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反倾销复审
1、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即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这是中国国内产业提起的第一起期终复审案件。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
2、在2004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告立案的聚酯切片期中复审案中,代理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复审裁定确定的韩国晓星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6%。
3、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这是中国国内第一起由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案件。
4、在2004年7月5日商务部立案公告的丙烯酸酯期中复审案中,代理中国丙烯酸酯产业。
5、我事务所代理国内TDI产业于2004年12月20日向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TDI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申请,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立案公告。2006年1月10,商务部发布裁决公告,主要国外生产商的税率与之前相比大幅提高。该复审案件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6、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环中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2006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
7、在2005年12月5日商务部公告立案的对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我国出口的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新出口商复审中,环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国内产业参与此次调查。这是中国的第一起新出口商复审案件。
8、在2006年2月10日商务部公告立案的对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向我国出口的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中,环中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国内生产企业参与此次调查。复审结果:复审申请人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撤回了复审申请,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
9、在2006年12月台湾东联化学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化学株式会社提出的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中,代理国内生产企业参与此次调查。(目前此案尚在进行中)
(三)反倾销应诉
1、在1994年阿根廷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反倾销案件(9月22日立案)中作为中国企业的代理律师。
2、在1994年巴西对中国出口大蒜反倾销案件(12月8日立案)中,作为中方的代理律师。
3、在1996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箱包产品反倾销案件(4月17日立案)中作为中方的代理律师。
4、在1997年在加拿大对中国热轧钢板反倾销案件(2月13日立案)中,为中国政府起草对加拿大政府调查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问卷的答复(主要回答和澄清中国实施市场经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说明在反倾销程序中,中国的钢铁行业应该得到市场经济的待遇)。
5、在1999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球墨铸铁反倾销复审案件中,担任北京五矿的代理律师,与美国律师一起,取得了撤销美国反倾销税命令的最佳结果。
6、在1999年印度尼西亚对中国钢管反倾销案件中,作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天津钢管公司的代理律师,与美国律师一起,取得了零税率的初步裁定,在最终裁定中将中国出口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税命令之外。
7、在2000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件(11月15日立案)中,与美国律师一起作为中方(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的代理律师,该案终裁结果,我事务所代理的中方企业的税率是最低的。
8、在2001年美国对中国出口非合金焊管反倾销案件(6月1日立案)中,与美国律师一起作为中方(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和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
司)的代理律师,取得了零税率的初步裁定;2002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了无损害终裁。
9、在2001年阿根廷对中国出口的玛钢管件反倾销案(10月5日立案)中,与阿根廷律师一起作为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律师。
10、在2002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油井管反倾销案(4月18日立案)中,与美国律师一起作为中方(天津钢管公司)的代理律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已做出了无损害的裁定,案件已终止。
11、在2003年8月澳大利亚对中国A4复印纸反倾销案中,代理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诉。反倾销调查结果表明,中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可以忽略不计。2003年11月30日,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A4复印纸的反倾销调查程序。
12、在2003年12月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12月30日立案)中,代理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应诉,并为客户取得6.65%的加权平均单独税率。
13、在2005年2月15日加拿大发起的对中国出口的热轧板再调查案中,代理上海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诉。
14、在2005年9月7日加拿大发起的对中国出口的热轧中厚板再调查案中,代理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三钢有限公司应诉。
15、在2005年11月10日美国发起的对中国出口的碳钢和合金钢盘条反倾销案中,我事务所代理中国国内钢铁生产企业应诉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已做出了无损害的裁定,案件已终止。
16、在2006年6月28日印度尼西亚发起的对中国出口的热轧钢卷反倾销案中,我事务所代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诉。目前此案正在进行中。
17、在2008年2月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冷轧板的反倾销调查中,我事务所代理山西太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应诉。此案以申请人撤诉完美胜诉。
18、在2008年7月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无缝管反倾销调查中,我事务所代理山西太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应诉。此案部分申请人获得较好结果。
19、在2009年11月25日印度商工部对中国、日本、韩国、欧盟、南非、台湾、泰国、美国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进行反倾销调查中,我事务所代理山西太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应诉。此案在印度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获得全球第二低的满意税率和部分产品免征反倾销税的结果。
(四)反补贴应诉
1、在2006年6月8日加拿大对中国出口的部分铜制管件的反补贴调查案以及随后发起的再调查案件中,我事务所代理中国政府应诉。国内应诉企业获得零税率。
2、在2010年12月6日加拿大对中国的铜制管件重新进行反倾销调查,我事务所代理中国政府应诉。
3、在2010年6月30日美国对华柠檬酸反补贴行政复审中,我事务所代理中国政府应诉。
(五)保障措施
在2002年5月我国的首起保障措施案件——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中,环中律师事务所和中策律师事务所一起代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国内钢铁产业。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六)WTO争端解决案件
1、在举世瞩目的2001年美国201条款全球钢铁保障措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案号:WT/DS248, 249, 251-254, 258, 259, WT/DS248/R, 249/R, 251/R-254/R, 258/R, 259/R)中,我事务所作为中国政府律师团成员之一,王雪华律师作为律师团的首席律师,为中国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中国政府首次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纠纷。
2、2003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加拿大-小麦案” (案号:WT/DS/276/R, WT/DS/276/AB/R)中,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环中所在此案中是中国政府的律师。
3、2004年,在举世瞩目的首例美国向我国提出的有关集成电路部分增值税退税措施案件(案号:WT/DS309)中,王雪华律师带领环中所律师,全程参与了该案的研究、磋商、谈判,直至该案得到顺利的解决。
4、2004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多米尼加-香烟案” (案号:WT/DS/302)中,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环中所在此案中是中国政府的律师。
5、2004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美国-归零案” (案号:WT/DS/294)中,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环中所在此案中是中国政府的律师。
6、在200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欧盟-海关特选措施案”(案号:WT/DS/315)中,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环中所在此案中是中国政府的律师。
7、在2006年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巴西-翻新轮胎案”(案号:WT/DS/332)中,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环中所在此案中是中国政府的律师。
8、在2006年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美国-博彩案”(案号:WT/DS/285)中,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环中所在此案中是中国政府的律师。
二、环中律师事务所贸易救济业务团队
环中律师事务所贸易救济部的律师全部精通英文,熟练掌握中国及其他主要贸易国家贸易救济法律及实际操作特点,在大量的贸易救济申诉和应诉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完备、高效的案件运作程序和律师业务培训体系。环中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目前最强的贸易救济律师队伍。
王雪华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曾担任外经贸部反倾销咨询小组秘书、外经贸部反倾销条例起草小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和WTO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反倾销、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曾多次发表国际商法和反倾销法方面的论文,其博士论文《中国和美国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堪称反倾销法律领域的力作。1998年,王雪华律师被评为“北京市国家机关十佳青年”,1999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律师”, 2005年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在美国对全球钢材启动201条款并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中,王雪华律师是中国政府WTO争端解决中方律师团首席律师;2002年,王雪华律师还作为中国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国内申请人的代理律师。
吴必轩律师,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博士(Vanderbilt Law School, J.D.),具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双重执业资格,加入环中所前就职于美国知名律所的贸易救济部门。吴必轩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之一,对国外反补贴法律及实践有深入细致的研究,其工作经历和语言优势可以保证与加拿大律师的良好沟通。在中国政府第一次正式应诉美国反补贴行政复审的柠檬酸一案中,吴必轩是中方主办律师,在填写问卷、实地核查、与国外律所配合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栾金光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承办过多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和应诉工作,具有丰富经验。栾金光律师参与代理的案件包括欧盟对华蜡烛反倾销案、欧盟对华无缝钢管反倾销案、欧盟对华塑料袋反倾销案、欧盟对华糠醇反倾销案、欧盟对华三氯异氰脲酸反倾销案、欧盟对华铸件反倾销案、加拿大对华石油套管反倾销/反补贴案、加拿大对华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印度对华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中国对美国汽车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国对俄罗斯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栾金光律师代理的调查程序包括原审程序及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等各种复审程序。
刘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博士,在比利时等国研读欧盟法,并曾在布鲁塞尔德维特律师事务所实习,与欧盟官员以及议会人员有良好的交往。在中国政法大学为研究生讲授法律英语,并为外国博士和硕士留学生讲授中国投资法。发表的论文包括《国际条约和WTO规则在欧盟的法律地位和适用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in Cyberspace。刘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欧盟贸易救济法,国际投资法以及国际贸易法。
刘丹丹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以反补贴为研究方向。在美国对中国柠檬酸反补贴行政复审、加拿大对中国铜制管件反补贴再调查等贸易救济案件中作为中国政府的代理律师之一,在反补贴调查应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